| 一项发明,公司称由其授意研制,职工则说是自己独立研究完成,从而引发了一场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之争。日前,我市首起职务发明诉讼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成功。
公司状告职工
纠纷缘起一项名为高能钽混合电容器的专利权属。
原告株洲宏达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欧某、刘某原系公司的员工,2004年 4月,两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安排开发成功的高能钽混合电容器(THC型),以他们二人的名义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该项专利权,未告知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
宏达公司认为,两被告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研发成果,专利权应属原告公司所有,请求判令:将专利权确认为原告公司,被告立即停止高能钽混合电容器生产。
然而,两被告却辩称,本案所涉的专利,是他们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利用业务时间,运用自己所学知识和经验独立研究完成。原告不能仅仅因为答辩人在原告处工作过,涉案专利是在此期间申请的,就推断专利归其所有。
纠纷是非难判
原、被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孰是孰非?法官展开调查。
据查,原告株洲宏达电子有限公司所称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该公司纪律规范、工作规范以及技术开发规范,均有所欠缺,很难看出被告是利用单位设备、资金完成了发明创造,因此高能钽混合电容器发明系职务发明之说,自然站不住脚。
据上,法官在开庭审理中,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和被告是涉案专利的共有专利权人,依法共同享有专利权;共有专利权人有权各自实施涉案专利,权利人以外的人实施涉案专利时,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法官给出建议
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资显示,截至去年,我市职务发明累计申请2810件,占总申请量的36.29%,并呈快速上升趋势。
在此背景下,企业该如何管理职务发明,进而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审案法官给出了如下建议: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作规范、技术开发规范,安排职工利用企业设备、资金进行发明创造,应备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及台账。
同时,企业应给予职务发明相应的奖金报酬,并做好纪录。此措施可激励职工的创新精神,也可作为证据备查。此外,企业还要与进行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工签订保密协定,防范发明创造泄密,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李淼、彭春海)(2008-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