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规科负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纠正不正之风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法规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负责审核。
第三条 各科室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公正、适当、准确、及时。
第四条 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局长与各行政执法科室签定责任书,将执法任务具体量化到各科室,职责清楚、任务明确。
第五条 本局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的通知书中公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为:28687661。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不遵守廉政纪律行为,拨打监督电话如实反映。
第七条 本局应安排人员接听监督电话,建立监督电话接听台账。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或问题,并负责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本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6月1日起实行。
(201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