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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妥善调处了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当代经典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锦华百货商尝北京市长安北方音像制品销售中心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3起案件。
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通过权利人授权,合法取得了《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宋祖英悉尼剧院独唱音乐会》音像制品(VCD、DV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复制、发行权。在原告复制、发行该音像制品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北京当代经典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锦华百货商尝北京市长安北方音像制品销售中心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大量销售他人非法复制的上述音像制品。3被告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2万元,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各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上述3起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了解案情,并进行庭前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均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此后,原告分别撤回了对3案被告的起诉。 (2004-07-05) |